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当代语文
UploadFile/UP_200562117599.swf
学会新闻
关于学会
名师培育
课题
加入学会
备课资讯
您的位置:首页>> 加入学会
由中国当代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编写的《同步作文全能力训练》、《语文教材双重解读》两套丛书已出版发行。...  更多公告
 
相关类别
委员会章程
入会申请表
推荐理事的函
理事推荐表
推荐常务理事的函
常务理事推荐表
用户名:
密 码:
 
热门信息
语文课程标准的新理念及...
试谈语文教学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教育改革与语文课程...
九年义务教育小学语文教...
推荐常务理事的函
故乡
语文教师主体创新意识的确立
我的父亲
爸爸的手
从语文课程标准对目前大...
全文检索

  



网站调查
 

委员会章程
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受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领导
第三条   宗旨
运用系统思想和方法,借助数理统计工具对教育活动的人、事、物等诸要素的运作状态与绩效进行科学测定并做出科学判断;通过考试、测量、统计、鉴定并使用量化工具,发现教育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推出改进建议,达到预期目的;促进教育管理科学化,推动教育改革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加速教育的现代化建设;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承认并遵守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章程。
 
第二章   工 作 范 围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是:
1、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管理工作、办学效果进行定量和定性的测评并给出恰当的改进建议,促进教育工作的发展。
2、通过测评,推进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指导教师按教学规律教学,全面提高教学水平。
3、对教育活动中的德育、体育、劳动技能等非智力因素给予定性定量的测评,推进教育全面发展,促进素质教育的良性实施。
4、对校长、教师的素质、能力、工作过程、工作绩效等开展测评,发现先进、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和样板作用,使之成为教育现代化建设的窗口;同时发现教育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失误,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5、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测定,包括:思想政治、知识能力、体质和运动、审美意识和能力、劳动知识技能、个性发展等诸方面,了解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提高教育质量,改进教育工作,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6、抓好教育测评及其他相关教育教学论文征集、评奖及结集、出版工作。
7、引进和介绍国内外先进教育测评理论及方法。
8、研究、建立并推广各学科测评体系(包括理论体系、操作体系)。
9、发布有关教育测量和评价及其他教育方面的研究课题,组织各学校及教育科研机构和个人开展研究。
10、对教育测量和评价及其他教育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并组织推广。
11、制定并实施各学科知识与能力水平测评体系。
12、开展各学科能力等级考试。
13、引进国外先进能力等级考试。
 
第 三 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个人会员: 凡对教育改革有一定研究并取得成绩者;对教育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者热心教育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 。
团体会员 : 开展教育改革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的中小学校以及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等事业单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本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 ( 常务理事批准即可 );
3、由本专业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2、有听取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取得资料,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优先权;
3、获得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和监督权;
5、会员入会自愿,有自由退出本会的权力。退出本会时会籍自行注销。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本会分配的任务,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科普资料、经验总结等材料。
4、团体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中国系统科学研究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1、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4、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中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制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要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教育界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大部分为专职 , 少部分可兼职 ;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和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
2、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教育咨询服务,举办国内外各种业务培训,中介服务费等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中国系统科学研究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系统科学研究会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版权申明 |  站点地图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后台管理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号人济山庄5-605  邮编:100048
QQ 86006098
技术支持[鎏辉网络]